伽师县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来源: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 2021-02-03 20:32:03  作者: 谢伊代·玉散

新疆平安网讯  近日,伽师县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被告姑某向被害人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70万元。

2020年12月20日,被告姑某驾驶小型轿车,从伽师县夏普吐勒镇前往伽师县城,当行驶至伽师县省道S311线5Km+348m路段时,因超速行驶,撞上与自己同方向行使的三轮电动车,致使驾驶三轮电动车的驾驶员麦某受伤,坐在三轮电动车后座的阿某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家属向伽师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姑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父母赡养费等各项损失129万元。

庭前,承办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了解各方当事人的诉求,承办法官考虑到被告姑某是初犯、事故后主动报案,同时综合考虑被害人年龄、职业等各方面情况,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耐心的释法说理,向他们讲解“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最终促使被告与被害人家属在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达成协议,由被告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赔偿人民币共计70万元,被告姑某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伽师县法院刑事审判庭阿力木江法官介绍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后案件处理将不再涉及适用何种标准的问题,既减少了庭审调查工作量,杜绝了虚假证据,同时也减少了因适用标准问题而引发的上诉,从而提高审判质效。

据了解,统一赔偿标准将有助于营造对个人生命权、健康权尊重的社会氛围,促进和提高民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及安全意识。随着赔偿标准统一,赔偿金的增加必将会刺激机动车驾驶人员更加注重购买相关保险,减少原来部分机动车特别是农村机动车不购买机动车保险的现象。随着人们安全意识增强、机动车保险覆盖程度的扩大和保障水平的提高,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纠纷案件的发生。

责任编辑:王诗文